創刊詞:為了幫助投資人深入了解深市主板改革創新后有關規則變化與投資安全風險,深圳交易所投資人服務中心發布《主板投資入市手冊》。下邊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主板股票交易方式”相關知識。
1.主板和創業板個股連續競價階段指導價申報價格范疇(“價格籠子”)的相關規定有什么提升?
答:主板和創業板個股連續競價階段指導價申請在“2%價格籠子”前提下加設“十個申報價格較小變化企業”體制分配,當2%的高效申報價格范疇不夠十個申報價格較小變化企業(即0.1元)時,可用0.1元價錢范疇,便捷低價股票申請。明確的規定如下所示:
(1)買進申報價格不高于買進基準價的102%和買進基準價之上十個申報價格較小變化部門的孰高值;
(2)售出申報價格不能低于售出基準價的98%和售出基準價下列十個申報價格較小變化部門的孰低值。
買進(售出)基準價,為及時揭露最低售出(最大買進)申報價格;無及時揭露最低售出(最大買進)申報價格的,為及時揭露的最高級買進(最少售出)申報價格;無及時揭露的最高級買進(最少售出)申報價格的,為近期賣價;當日無成交,為前收盤價。
舉例說明,投資人小趙需要買進深市股票:
(1)如果這時及時揭露最低賣出價格為10元/股,2%的價格籠子相匹配價錢范圍包括10元*2%=0.2元>0.1元,依然可用“2%價格籠子”,小李的買進申報價格不高于10元*102%=10.2元/股。
(2)如果這時及時揭露最低賣出價格為3元/股,2%的價格籠子相匹配價錢范圍包括3元*2%=0.06元<0.1元,不夠十個申報價格較小變化企業,則可用0.1元價錢范疇,小李的買進申報價格不高于3.1元/股。
這一規定不太適合股市開市期內停牌時期的指導價申請。
2.無價錢漲跌停的個股,開盤集合競價期內、臨時停牌期內、收盤集合競價期內的高效申報價格范疇是怎樣所規定的?
答:交易無價錢漲跌停的個股(含主板和創業板個股),開盤集合競價期內的高效申報價格范圍包括及時市場行情標注的前收盤價的900%之內,臨時停牌期內、收盤集合競價期內的高效申報價格范圍包括近期賣價的左右10%,收盤集合競價在合理申報價格范圍內商談。
3.申報時超出合理申報價格區域范圍申請是失效申請嗎?
答:股民需需注意,此次修改的《交易規則》將存款單體制改成拒單體制。即,申報時超出合理申報價格區域范圍申請為失效申請,深圳交易所將會拒單。
(免責協議:文中僅是投資講座的目的而公布,不構成投資價值分析。投資人由此實際操作,風險自擔。深圳交易所務求文中涉及信息內容精確靠譜,但是并不并對精確性、完整性時效性做任何確保,對于因應用文中所引發的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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