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冊制全面實施后,主板投資者的適宜性管理要求是否發生了變化?
答:主板投資者適宜性管理要求保持不變。但自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登記管理措施發行首只主板股票、存托憑證發行之日起,新普通投資者(新開立深圳A股證券賬戶普通投資者)首次參與主板股票、存托憑證認購、交易,應以紙面或電子方式簽署主板投資風險披露。投資者未簽署《主板投資風險披露書》的,證券公司不得接受有關委托。
2.《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對交易機制進行了哪些修訂和改進?
答:交易規則整體修訂,遵循提高定價效率、提高市場穩定性、促進投資者參與交易的基本理念,整合優化交易規則體系,完善主板和創業板交易體系。
一是優化規則。整合主板、創業板股票、存托憑證、基金等證券交易相關規則。同時,由于債券交易規則在早期階段已經單獨制定和發布,《交易規則》中的債券交易相關內容已相應刪除。
二是主板復制部分創業板交易機制。復制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機制,明確新股上市后前五個交易日價格漲跌沒有限制。調整盤中臨時停牌機制是,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30%以上、60%停牌10分鐘;復制連續競價階段限價申報2%的價格籠機制;復制嚴重異常波動的交易信息披露機制,并根據主板股票的特點設定差異化閾值。
三是同步優化主板和創業板的交易制度。優化存單機制,將超出申報價格范圍的訂單暫存交易主機改為直接拒單;優化連續競價階段限價申報價格籠機制,在現行2%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基礎上增加“十個申報價格最小變更單位”機制安排。當2%有效申報價格范圍對應的價格范圍小于10個申報價格最小變更單位(即0.1元)時,適用于0.1元的價格范圍;優化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機制,與其他限價暫時停牌機制保持一致。
第四,優化證券交易監督的有關規定。調整違法、異常交易的有關規定,完善自律監督措施類型,明確程序性交易的報告義務。
3.修訂后的交易規則何時實施?
答:為全面實施注冊制度的相關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修訂了《交易規則》。修訂后的《交易規則》自《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登記管理辦法》發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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