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新聞記者 張淑賢 吳少龍
6月2日,滬深交易所分別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2023年修訂)》(下稱《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暫行辦法》要求,上市企業因其地區新增加個股為基礎證券境外發行上市GDR的,必須在滬深交易所發售滿1年,且申請辦理此前總市值不少于rmb200億人民幣。
本次《暫行辦法》修定,致力于進一步優化數據共享存托業務流程體制,進一步加強全球存托憑證(GDR)海外上市備案管理與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對接。
證券日報記者獲悉,《暫行辦法》修定,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確立海外發行上市GDR必須符合的前提條件。上市企業因其地區新增加個股為基礎證券境外發行上市GDR的,除開必須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所規定的發行條件外,還需在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發售滿1年,且申請辦理此前總市值不少于rmb200億人民幣。
二是確立GDR相匹配新增加基本股票發行上市申請辦理審核分配。依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規定,滬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批組織對上市公司地區新增加基本個股的發行上市申報文件進行審查,有關審批程序流程、體制可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中有關向特定對象發售證券要求。
三是提升整個過程信息披露監管。上市企業境外發行上市GDR的,必須在執行內部結構決議程序流程、向海外相關組織遞交發售上市申請、GDR境外發行上市和募資到帳等關鍵節點,立即公布工作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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