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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醒:
●此次開啟股票數:511,350股,占公司總總股本719,989,783股的0.07%
●此次開啟股票發行流通時間:2023年6月15日
新華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企業”)于 2023年6月5日舉辦第五屆股東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五屆職工監事第二十六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領航員計劃(二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個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條件成就的議案》,結合公司“林肯領航員方案(二期)”股權激勵方案(下稱“本激勵計劃”、“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與公司2021年第二次股東大會決議的受權,允許按相關規定凡符合解除限售要求的28名激勵對象辦理解除限售事項,總共開啟511,350股。現就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激勵計劃員工持股計劃準許及執行情況
(一)已履行決策制定
1、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股東會第七次(臨時性)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領航員計劃(二期)”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領航員計劃(二期)”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等提案。同一天,公司召開第五屆職工監事第七次(臨時性)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領航員計劃(二期)”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領航員計劃(二期)”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核實新華都購物廣場股份有限公司“領航員計劃(二期)”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獨董對相關事宜發布了單獨建議,職工監事、侓師各自發布了有關建議。
2、2021年4月10日,職工監事發布了《關于公司“領航員計劃(二期)”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公示情況說明及審核意見》。2021年3月30日起止2021年4月8日止,企業對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冊開展內部結構公示公告。公示期滿,公司監事會沒有收到任何關于激勵對象名單的質疑。
3、2021年4月14日,公司召開2021年第二次股東大會決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領航員計劃(二期)”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領航員計劃(二期)”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等提案。本激勵計劃被批準,并受權董事會申請辦理激勵計劃的事宜。同一天,董事會公布了《關于公司“領航員計劃(二期)”股權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
4、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股東會第九次(臨時性)會議第五屆職工監事第九次(臨時性)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領航員計劃(二期)”股權激勵計劃所涉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授予相關事項的議案》。獨董對相關事宜發布了單獨建議,職工監事、侓師各自發布了有關建議。
5、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股東會第十四次(臨時性)大會、第五屆職工監事第十四次(臨時性)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領航員計劃(二期)”股權激勵計劃預留股份授予相關事項的議案》。獨董對相關事宜發布了單獨建議,職工監事、侓師各自發布了有關建議。
6、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股東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五屆職工監事第十七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關于注銷部分股票期權的議案》。獨董對相關事宜發布了單獨建議,職工監事、侓師各自發布了有關建議。
7、2022年4月14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股東會第十九次(臨時性)會議第五屆職工監事第十八次(臨時性)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注銷部分股票期權的議案》。獨董對相關事宜發布了單獨建議,職工監事、侓師各自發布了有關建議。
8、2022年6月28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股東會第二十一次(臨時性)會議第五屆職工監事第十九次(臨時性)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領航員計劃(二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個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條件成就的議案》、《關于“領航員計劃(二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權第一個行權期的行權條件成就的議案》。獨董對相關事宜發布了單獨建議,職工監事、侓師各自發布了有關建議。
9、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股東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和第五屆職工監事第二十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關于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的議案》。獨董對相關事宜發布了單獨建議,職工監事、侓師各自發布了有關建議。該提案早已 2022年9月15日舉行的2022年第三次股東大會決議表決通過。
10、2023年1月31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股東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五屆職工監事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領航員計劃(二期)”股權激勵計劃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個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條件成就的議案》。獨董對相關事宜發布了單獨建議,職工監事、侓師各自發布了有關建議。
11、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股東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五屆職工監事第二十五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獨董對相關事宜發布了單獨建議,職工監事、侓師各自發布了有關建議。該提案早已 2023年5月16日舉行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12、2023年6月5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股東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五屆職工監事第二十六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領航員計劃(二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個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條件成就的議案》、《關于“領航員計劃(二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權第二個行權期的行權條件成就的議案》。獨董對相關事宜發布了單獨建議,職工監事、侓師各自發布了有關建議。
(二)歷年來員工持股計劃授于狀況
二、初次授予一部分員工持股計劃第二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成就表明
(一)初次授予一部分員工持股計劃第二個限售期期滿
本激勵計劃初次授予限制性股權的限售期分別是12月、24個月和36月。激勵對象按照本激勵計劃獲授的員工持股計劃在限售期內不得轉讓、用來貸款擔保或清償債務。企業初次授予限制性股權的授于備案完成日期為2021年6月1日,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初次授予員工持股計劃第二個限售期已期滿。
(二)初次授予一部分員工持股計劃的解除限售條件成就說明
三、本激勵計劃與已公布的激勵計劃是不是有所差異的現象
企業“林肯領航員方案(二期)”股權激勵方案初次授于一部分員工持股計劃激勵對象中12名激勵對象辭職及1名激勵對象變成監事,不再合乎激勵條件。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人員及就職于上市企業方面的激勵對象未達到第一個解除限售標準,不再合乎激勵條件。企業總計需對于該激勵對象已獲得授但還沒有解除限售的第一次授于員工持股計劃517,300股開展回購注銷。
在其中,8名激勵對象因辭職、1名激勵對象因變成監事及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人員及就職于上市企業方面的激勵對象因未達到第一個解除限售標準,需回購注銷其已獲得授但并未解除限售的員工持股計劃484,900股事項,早已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根據并登記進行回購注銷辦理手續。3名激勵對象因辭職需回購注銷其已獲得授但還沒有解除限售的員工持股計劃28,800股事項,早已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根據,待申請辦理回購注銷辦理手續。1名激勵對象因辭職需回購注銷其已獲得授但還沒有解除限售的員工持股計劃3,600股事項,尚要遞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
除了上述狀況外,此次開展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初次授于部分和已公布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不有所差異。
四、此次可解除限售員工持股計劃的激勵對象和可解除限售員工持股計劃總數
結合公司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初次授于員工持股計劃的第二個解除限售期,合乎解除限售要求的激勵對象總共28名,包含董事、高管人員、企業中層管理人員(含分公司,相同)及核心員工工作人員(含分公司,相同)。此次可解除限售的員工持股計劃數量達到511,350股,占公司具有總股本的0.07%。詳細如下:
五、此次開啟的員工持股計劃發售商品流通分配及公司股權結構變化情況
(一)此次開啟的員工持股計劃發售商品流通日:2023年6月15日
(二)此次開啟的員工持股計劃發售商品流通總數:511,350股
(三)董事長和管理層此次開啟的員工持股計劃的鎖住和出讓限定
(1)激勵對象為董事和高管人員的,它在任職期每一年轉讓股權不能超過之而擁有我們公司股權總量的25%;在辭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我們公司股權。
(2)激勵對象為董事和高管人員的,將其持有的本股票在買入股票6個月售出,或在售出后6個月又買進,從而所得的盈利還本公司所有,本董事會將撤回其所得的盈利。
(3)在方案期限內,假如《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行政規章和《公司章程》上對董事和高管人員擁有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出現了改變,則這一部分激勵對象出讓其持有的企業股票必須在出讓時合乎修訂后的《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行政規章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四)此次員工持股計劃開啟后企業公司股權結構轉變表
六、獨董建議
經核實,獨董覺得:企業合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公司“領航員計劃(二期)”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要求的實行股權激勵方案的情況,企業具有執行股權激勵方案的法律主體,未出現激勵計劃所規定的不可解除限售的情況;企業本激勵計劃第一次授于一部分員工持股計劃的第二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標準早已造就,此次解除限售的激勵對象達到激勵計劃所規定的解除限售標準,它作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勵對象法律主體合理合法、合理,不存在損害公司及整體股東利益的情形;企業對該激勵計劃第一次授于一部分員工持股計劃第二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分配未違背相關法律法規、法規的規定;有關提案的決策合乎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大會程序合法、決定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東利益。
綜上所述,咱們允許企業按照本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初次授于一部分員工持股計劃第二個解除限售期有關解除限售事項。
七、職工監事審查建議
經決議,職工監事覺得:依據《公司“領航員計劃(二期)”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及有關規定,企業本激勵計劃第一次授于一部分員工持股計劃第二個解除限售期已期滿且解除限售標準早已造就,此次解除限售分配符合規定法律法規、法規及行政規章的相關規定。此次28名激勵對象解除限售資質合理合法、合理,允許企業對28名激勵對象在第二個解除限售期所持有的511,350股員工持股計劃申請辦理解除限售相關的事宜。
八、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和建議
經核實,律師認為:截止到本法律意見書出示之時,企業有關此次股票期權行權及其此次約束性股票解除限售相關事宜已經取得目前必須的準許和受權,合乎《管理辦法》《激勵計劃》等相關法律法規、法規和規范化文檔的有關規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權行權條件及約束性股票解除限售標準已造就;企業需依照《管理辦法》、深圳交易所相關行政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企業有待向深圳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辦有關行權及解除限售辦理手續。
特此公告!
新華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股東會
二○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舉報郵箱: [email protected] 投稿郵箱:Tougao@dzm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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