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議案的情形。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2.內蒙古電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定于2023年6月9日召開202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有關公告詳見2023年5月24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表決與網絡表決相結合的方式,會議召開情況如下: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23年6月9日(周五)14:00
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時間:2023年6月9日(周五)9:15一15:00
交易系統投票時間:2023年6月9日(周五)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地點:內蒙古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業大道與清溝大街交匯處 內蒙古電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機關辦公樓
3.會議召開方式: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李連香董事(經半數以上董事推薦)
6.出席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12人,代表股份1,484,454,088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66.2238%。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3人,代表股份1,357,952,379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60.5803%。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9人,代表股份126,501,709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5.6434%。
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11人,代表股份234,431,367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10.4583%。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中小股東2人,代表股份107,929,658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4.8149%。
通過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9人,代表股份126,501,709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5.6434%。
7.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股東大會,律師列席股東大會。
8.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議案采用現場表決和網絡投票表決方式,審議通過如下議案。
提案1.00 關于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1,473,350,753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2520%;反對11,099,235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7477%;棄權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223,328,032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5.2637%;反對11,099,235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4.7345%;棄權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17%。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王麗、羅聰
3.結論性意見: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以及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202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202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內蒙古電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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